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协议是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共同订立的,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商盟通卡受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商盟通卡
“商盟通卡”是甲方受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或组织的委托,提供给其用于员工福利发放、商务往来等管理应用的商务卡。
“商盟通卡”只可在特约商户使用,不能兑换现金。
第二条:有效交易单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视之为本协议“有效交易单据”:
1、在甲方提供的POS终端或系统上受理“商盟通卡”时打印的交易单据;
2、交易单据上具有完整、清晰的“商盟通卡”商户号、终端号、卡号、交易日期、批次号、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要素;
3、交易单据上有关内容未被涂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卡片制作,售后维护,提供“商盟通卡”的运营及管理服务,并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2、 凡是能在甲方提供的机具上显示数据并刷卡消费且能打印有效交易单据的“商盟通卡”为合法有效的“商盟通卡”。
3、甲方负责“商盟通卡”交易的资金清算工作;
4、甲方应保证“商盟通卡”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证数据的安全及准确;
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受理“商盟通卡”的有关数据及报表;
6、甲方应指定专门的人员保持与乙方的联系。
7、甲方应做好对乙方的培训、机具保养和保障的及时处理等服务工作,确保乙方能正常受理商家联盟通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受理所有合法的商盟通卡。乙方受理商盟通卡购物、消费结帐或支付服务费用等相关业务时,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有效的商盟通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商盟通卡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的服务。乙方受理的“商盟通卡”仅限于购物、消费或支付服务费用,不得为持卡人套取现金。
2、乙方必须在收银台或其它当眼处张贴“商盟通卡”受理标识,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宣传与乙方相关的商盟通卡营销活动。
3、乙方应负责组织对收银员正确掌握商盟通卡受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培训,确保收银员能正常受理商盟通卡,有效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内部人员流动、经营范围变动等情况,及时做好再培训工作。
4、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操作规范受理“商盟通卡”,并于5日内将POS终端数据以联机方式上送至甲方,并应妥善保管“商银通卡”交易单据,保存时间不少于 2 年;
5、乙方无需向持卡人提供发票,若向持卡人提供发票,发票上须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
6、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POS终端或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参数设置及交易数据,如遇POS终端或系统故障,应及时向甲方报修;
7、乙方应指定专门人员与甲方保持联系。
8、乙方协助调查义务。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商盟通卡案件进行调查。
9、若甲方会员在乙方消费时因产品质量或服务引起冲突,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在受理“商盟通卡”业务中擅自违规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资金清算
1、乙方按照商盟通卡交易金额 %支付服务费。交易手续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受理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的相关规定收取。
2、甲方开户银行应为乙方提供银行交易结算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结算帐户定期将结算净金额(扣除手续费后,按附件规定日期)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划入乙方帐户。
3、双方结算时须凭乙方提供的正规发票为结算依据,乙方须把正规发票于3日内交与甲方。如乙方未能按时将正式发票送交甲方,或所送交的发票不符合要求,则甲方有权延迟划付之后周期的乙方应收结算款,直至乙方交齐所需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卡片回收
1、当持卡者“商盟通卡”内余额为零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与客户解释并将卡收回。
第七条:争议款项
1、如果乙方对“商盟通卡”结算款项有争议,可在交易发生的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提供涉及争议的有效的交易单据存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争议及有效交易单据存根后的l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并解决争议;
2、如果甲方对“商盟通卡”结算款项有争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于收到甲方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单据存根,否则甲方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或自乙方应收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这笔款项。
第八条:保密
协议各方同意严守机密,除有法律规定、经其它二方明确许可外,本协议内容及本协议所涉及的技术、经济、财务和市场信息不得向任何非本协议方泄露。
第九条:生效、期限及终止
1、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时解除协议,且有权将乙方列入不良商户名单:
① 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② 有欺诈行为的;
③ 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商盟通卡,导致甲方收到客户投诉累计超过5起的;
④ 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查询查复业务的;
⑤ 因乙方产品质量或服务存在瑕疵,或在使用过程中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该有效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15天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向后延续一年;
3、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前30天(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通知另外二方终止本协议;
4、在本协议终止之后30日内,乙方应交还甲方提供给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并张贴停止接受“商盟通卡”的通知。
6、如遇国家政府政策及行业规定等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可自动终止。
第十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产生、有效性、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的法律的管辖与解释。
所有与本协议的履行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以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商盟通卡合作商户登记表》作为本协议附件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商盟通卡合作商户登记表 NO:
商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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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地址 共( )家门店 |
| ||||
商户服务费率 |
| 折扣 |
| 商户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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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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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联系方式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
| ||
财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商户结算 | 帐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结算帐号: | |||||
定期结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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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商户必须如实详细填写表格内容,如有差错由商户自行承担。 2、 商户如有帐户变更情况应该及时通知商盟通卡发行单位。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 | ||||||||||
商户名称 |
| 门店名称\ 品牌(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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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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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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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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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 |
| 营业时间 | 至 | |||||||
开户银行/开户名 |
| 银行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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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电话 |
| 财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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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电话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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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电话 | (如订餐热线\服务热线等) | |||||||||
门店数量 |
| POS数量 | 台 | |||||||
营业面积 |
| 受理银行卡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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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维护方 |
| 单布机具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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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回收 (是\否) |
| 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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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明生商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商户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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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信息表 | ||||||||||
门店名称 | 门店地址 | 银行卡编号 | 终端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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